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
作者: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4-01-01 00:00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一项程序性相当强的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和强调。具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


    1.干部推荐。干部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是组织发现干部、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目前,干部推荐的主要形式有三种: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和民主推荐。

    2.干部考察。干部考察是一项非常严肃、具体的工作,要对干部历史的和现实的表现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提供可靠的依据。考察的内容的总的来讲就是五个字:  主要考察干部的理论素养、政治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宗旨、廉洁、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调查研究、全局观念、思想品质等方面的情况。  主要是考察干部的能力水平,除基本素质与能力外,要注意考察决策能力、协调本领、思想方法、政策水平和应变能力。  主要是考察干部的革命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  主要是考察干部在单位所从事的工作政绩和业绩情况。  主要是考察干部的廉洁奉公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干部考察时,要不断地拓宽视野,不仅要考察其在本单位的情况,而且要考察其历史表现;不仅要考察干部本人的情况,而且要了解其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及廉洁情况,全方位、多角度地考察干部。

    3.讨论研究。(1)研究的范围: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拿出任免或建议方案。①对党内职务和其他直接由县委任命的干部,直接作出任免决定;②对按规定应由人大、政府、政协或人武部等机关任免的干部,应由县委发出提名文件后才能任免;③对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可以提出任免建议;④对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如纪检、公安、检察、法院、审计和工、青、妇等部门单位的人事任免,在任免前须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2)研究讨论。其基本程序是:①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政工部门负责人介绍考察情况。②参加会议人员(含列席会议的人大、政协领导)进行讨论。③表决。分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我县在全省率先推行了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票决制,即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由参加会议人员(不含列席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任免人选作出“同意、不同意、缓议”的表决。目前,县委常委和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干部任免均已实行票决制,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干部谈话。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找任免对象谈话。谈话必须有2名以上干部参加,并作好谈话记录。其他未经指派的人,不得擅自找任免对象谈话通气,否则视同泄密。

    5.干部任前公示。凡新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和实行试用期制。各单位组织、政工干部在接到县委组织部的公示通知后,必须于当天按公示的范围、公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进行公示。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各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一般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对于没有反映和虽有反映但不影响任职的,要及时行文任免。凡属新提拔的干部,任免文件中要详细注明试用期限。试用期满,要及时组织考察和任职考试,对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任职考试合格的要正式行文任职;对经考察发现不能胜任工作或任职考试不合格的,要延长试用期或进行调整。

    6.关于选举。如果职务需经选举的,选举结束后,组织委员或政工干部应于当天向县委组织部电话报告选举结果,一周之内送交书面报告。选举结果报告的撰写应注意:一是应详细报告开会的时间、选举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二是所有候选人,不论当选与否,均应上报得票情况和当选与否;三是因故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或免去党内职务的,其大会表决情况应同时上报。

    7.上岗、试用。谈话后,对于异动了单位的干部,组织部门一般应委派专人送至新单位报到。同时严格按照《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新提拔任职的干部一般要实行试用期一年,组织继续对其进行考察了解,待一年期满,通过试用期考试,并且经考察合格后,方能正式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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