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1007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局办、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安化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促进土地出让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2〕15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税发〔202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批。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 收入构成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并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五条 征收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土地出让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等;县税务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执收工作,并实时向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推送缴费、退库信息等;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分行安化营业管理部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等。
土地出让必须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办理,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规划条件及地价评估等因素拟定出让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大宗土地出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住保中心等部门与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会审,集体决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得低于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土地招、拍、挂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供应情况,向县税务局推送出让合同、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县税务局据此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款的,应按期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费用。对未按时缴纳或分期、逐年缴款的,由县税务局进行催缴,并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等(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并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县税务局按合同负责征收剩余价款)。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杜绝土地出让收支“体外循环”。《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和缴纳时限,依法批准分期缴纳的,还应载明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或者以“零地价”“负地价”、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滞留、挪用、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财政专户管理;不得转移、截留、延迟缴库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
第六条 支出管理
土地出让支出范围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城市建设、土地出让业务、政府性基金支出等,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支出等。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含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包括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按评估总额的5%计提),并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土地出让业务成本及征收工作等方面的支出,列入土地成本。
6.政府性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土地出让收益的40%用于偿还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领域债务。同时,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2〕15号)文件规定计提和使用,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投入农业农村的资金逐年增加。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对每宗土地的综合成本进行联合审核。综合成本包括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和出让土地实际发生成本,若宗地成本无法分解审核或仍有后期成本支出的,则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最低控制标准确定。商业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土地出让净收益分别不得低于总价款的45%、40%、30%和35%;因特殊情况导致土地出让净收益低于上述标准的,其宗地综合成本计算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分行安化营业管理部、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并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出让土地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建设造成闲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将严格予以依法处理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39号)和(安政办发〔2019〕22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