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4〕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8 09:53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44

 

申请人:牟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以书面形式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在安化县XX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一袋翻天娃网红仙女棒香辣味价款3.5元,一袋贤哥辣么小小脆价款4元。其中翻天娃网红仙女棒香辣味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保质期六个月,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同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作出回复: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八条第十六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系特别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一般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成立,应立案。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举报单、交易记录、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处理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的关于被举报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取相关经营记录等证据材料,查明被举报人仅售出一包过期食品,数量少,品种单一,货值金额小,且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被举报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 2023年12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不予立案决定合法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前述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三、其他说明至今,申请人多次以索赔、获取奖励为目的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举报,其中投诉 718 次、举报207次。2023年12月1当天对安化县境内的三家经营户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翻天娃网红仙女棒香辣味113g一包,单价3.5元,贤哥辣么小小脆58g一包,单价4元。申请人认为翻天娃网红仙女棒香辣味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保质期六个月,在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于当天通过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12月4日至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库验收单、采购退货单、零售销售报表、情况说明。经核查,被举报人进购涉案产品20包,销售14包,退货6包,其中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销售一包。现场未发现有品名为翻天娃网红仙女棒香辣味的食品及其他过期产品。被申请人经按程序审批后于12月14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于12月19日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举报单、交易记录、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库验收单、采购退货单、零售销售报表、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在安化县,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管辖处理权。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所涉品种单一,货值较小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且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不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牟某举报作出的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38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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