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5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0 10:42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55

 

申请人:孔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效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标签瑕疵证据不足本案申请人举报的茶叶未标注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被申请人认为该违法事实属于瑕疵,但并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证明材料,故被申请人认定瑕疵属于证据不足。

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立案。本案举报的违法事实存在,且有处罚的法律依据,归被申请人管辖,在行政处罚有效期内,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规定的立案情形,应当立案,立案后再对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再做出责令改正或者警告的行为,而被申请人直接做出不予立案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三、复议时间并未超过法律时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间接影响到申请人民事索赔和关于申请举报奖励的直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而被申请人并未告诉其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改正。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时效。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举报详情交易记录、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事项处理经过2023年9月1日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湖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进行举报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日将核查结果及相关回复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一)被申请人通过核查查明该产品购买于安化县XX商行以下简称XX商行所开设的抖音店铺“XX”,被举报人为该产品的加工方,加工后XX商行进行包装并上架抖音店铺。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标准号GB_T+9833.2-2013”,其正确形式是GB/T9833.2.2013XX商行声称是印刷时排版错误造成其包装上未留电话号码,但明确标注了生产厂家及出品商的名称、地址,其名称和地址经核实真实有效。所以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虽然未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但其所有错误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和对消费者的误导,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依法应当先行责令改正

(二)被申请人2023年9月1日向XX商行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XX商行在收到该责改文书后按要求进行了改正,并于2023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报告了整改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再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处罚。故被申请人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XX商行在抖音平台开设抖音店铺“XX”,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在该店铺购买了由被举报人生产的陈年巧克力黑砖茶一包,实付款5元。该产品系XX商行委托被举报人生产,产品包装由XX商行印制。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标注方式不对,格式不规范,且未标注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的规定8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9月1日到XX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询问了其负责人。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时发现有被举报的陈年巧克力黑砖茶,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号GB_T+9833.2-2013”,未见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即对XX商行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标注正确的标准号,增加联系方式。9月4日,XX商行向被申请人书面报告了整改情况并提供了整改后的包装照片。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举报详情交易记录、产品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汇报、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在安化县,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管辖处理权。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发现产品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在其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不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孔某的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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