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形成《关于促进安化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现将《关于促进安化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集期7天,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张争鸣
联系电话:0737-7222001
电子邮箱:23125785@qq.com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关于促进安化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实行契税补贴。在安化县境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1.仅限于购买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新建的商品住房(不含商业门面、车位、车库、杂物间、安置房和二手房);2.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办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对于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购房人,由财政部门按其所缴纳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5万元。提高纯公积金贷款比例,贷款额由不高于房价的70%,提高到不高于房价的80%。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限制,单元建筑面积由180平方米(含)以内提高到200平方米(含)以内。调整家庭贷款次数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贷款次数,以在安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不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贷款次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贷款购房,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拓宽增值收益使用渠道,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城区商品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安化管理部)
三、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业主购房入住后,其直系子女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享受房屋所在地学校学位,插班学生在相应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学位供给。(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降低土地资金使用成本。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土地成交确认日期为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清,不收取延期产生的利息。(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五、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引导支持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配套费等报建费用(人防费用除外)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并将报建费计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届时协调落实预售资金拨付和报建费缴纳。(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六、加快推进非住宅去库存。对已出让但尚未完全开发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适应市场需求的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放宽商住比限制,在项目规划时可由开发企业自行决定。出台我县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办法,推进地下空间合理利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
七、调整拆迁安置方式。城区严格限制新建拆迁安置房,逐步转变为以货币化为主的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团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责任单位:县征拆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
八、加快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土地出让和项目开发的实际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完善项目周边道路、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
十、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自2022年7月1日起,安化县城区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稳定商品房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和审慎调价,坚决遏制房价暴涨暴跌,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监局)
十二、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坚决遏制违规抽逃预售资金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规范新房渠道分销,不定期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检查。严格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加强房地产舆论正面引导。各媒体、网站及自媒体平台要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审慎评估发布和传播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对恶意捏造、传播谣言及煽动和制造市场恐慌情绪、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个人和机构,采取约谈、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市监局、县城管执法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