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5 09:4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16号
当事人:安化县仙溪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经营者:姚**
身份证号码:432326***337X
联系方式:159***7359
2024年5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有3瓶“飘柔®家庭护理系列”洗发露超过使用期限,分别为绿茶长效清爽去油洗发露、芦荟长效止痒滋润洗发露、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生产商均为广州洁宝有限公司,地址均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均为粤妆20160024,净含量均为190ml,限期使用日期均为20230908。本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另外,本局发现当事人经营有烟酒、槟榔、饮料、日用百货、洗车加水业务,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并且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6月23日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经查,上述洗发露是由一个邵阳人开车配送给当事人的,进购价为8元/瓶,销售价为9.9元/瓶。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上述洗发露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29.7元。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并于2024年6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姚俊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姚坚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实。
3.本局于2024年5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6.本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于限期内改正超范围经营、未办理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8.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召回公告》的张贴照片1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零售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瓶“飘柔®家庭护理系列”洗发露(绿茶长效清爽去油洗发露、芦荟长效止痒滋润洗发露、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