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4〕5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30 10:1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45

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中心学校萸江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萸江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65********

 

2024年4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的“菠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23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FJ2406776),显示上述“菠菜”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值0.83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6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菠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从安化县刘雄蔬菜批发部购进,数量为40.6斤,进购价6元/斤,进购金额243.6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料用于食堂炒制菜品,已无库存。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的使用凭证,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菜品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同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订单截图、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委托人接受检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

3.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各一份,抽检人员资质两份,证明抽检机构资质情况。

4.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现场抽样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来源和抽样检验的过程。

5.2024年6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4年6月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处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进购来源、数量、价格、销售及食品进购查验义务履行等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单、供货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出库台账2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以及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8 1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