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来信
●来访
●网上投诉(短信、微博、网上建议、信访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
●电话(传真)
●视频
●领导信箱(省长信箱)
●人民建议征集
●其他